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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宿迁市车管所——关于新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重点

发布时间:2012-12-6 10:05:08    被阅览数: 6285 次 来自:宿迁市安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记分相关知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 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审验相关知识: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证,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介绍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年龄在60周对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iche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注销驾驶证的几种情形

机动车驾驶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60走随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业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池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实习期驾驶人的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帖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就爱是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业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港澳居民来味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赞助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车管所业务咨询投诉热线968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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